"山东腾讯"构成商标侵权被判赔偿腾讯30万,商标侵权如何处理?
来源:www.86sb.com.cn 时间: 07-10 13:51:25 浏览:117
"山东腾讯"构成商标侵权被判赔偿腾讯30万,商标侵权如何处理?济南中院微信公号7月9日发布消息,腾讯状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已经有了结果,近日,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,认定“腾讯”为驰名商标,判决“山东腾讯”构成商标侵权,赔偿30万。
据了解,原告腾讯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获准注册“腾讯”商标,商标注册号为第1962827号,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,范围包括信息传送、电话通讯、移动电话通讯、计算机终端通讯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。2004年4月28日,腾讯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第1962827号“腾讯”注册商标的专用权,专用权期限续展至2023年2月27日。
而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首页显示有“腾讯传媒”、“腾讯集团”字样,该网站“DM广告”点击进入发现,被告所做的广告设计中使用“腾讯传媒”、“腾讯百事通”字样且突出使用“腾讯”二字。原告认为,被告的此种行为已经侵犯原告的第1962827号“腾讯”注册商标专用权;“腾讯”企业字号的使用同样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。
如何处理商标侵权行为?
(1)责令停止侵权具体措施如下:
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;
②没收、销毁侵权商品;
③没收、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。
(2)处以罚款
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%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;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,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。
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,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向人民法院起诉。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,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(3)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
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,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,调解不成的,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。